享受优惠政策的产业有:
资源开发综合利用、能源、市(含旧城改造)、交通等基础设施,高新技术、农业产业化,商业,旅游,服务等第三产业,教,科,文,卫,体,燃气,供水,环保等公用公益事业。 对投资者,由市财政安排相应额度的生产经营扶持资金予以鼓励。具体办法是:独资兴办资源开发综合利用,能源,市政,交通等基础设施,高新技术产业,农业产业化开发,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,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;独资兴国一般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;独资兴办商业,旅游,服务等第三产业,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;从投产(开业)之日起,参照企业当年上交的企业所得税中属市级财政收入的部分,实行“免二减三”优惠政策,即前两年全部安排为生产经营扶持资金,后三年按50%安排生产经营扶持资金。从事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经市人民政府审批,按应缴配套费总额的70%安排为企业生产经营扶持资金。 投资者投产(开业)后,当年的经营期未满6个月的,其优惠政策的享受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。 投资者来我我市开发建设,兴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应缴纳的工本费用一律免交,并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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