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除承担土地征用或土地收购成本外,按不同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: (一)对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,高新技术,支柱产业、公益事业,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的用地,经市人民政府审批,由市财政参照投资者缴纳的出让金额,安排相应额度的生产经营扶持资金,本级政府应收取的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。 (二)对投资兴办的一般生产性企业及移民组合搬迁企业的;对投资兴办商业,旅游,服务等第三产业,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,经市人民政府审批,由市财政参照投资者缴纳的出让金额的50%安排生产经营扶持资金; (三)对投资开发成片的荒地、荒山、荒滩进行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,经市人民政府审批,由市财政参照投资者缴纳的出让金额安排相应额度的土地开发资金,本级政府应收取的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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