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开江府发[2005] 37号
为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,扩大对外开放,吸引外来投资,促进开江经济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结合开江实际,按照优势互补、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的原则,制定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: 一、供地优惠政策 1.凡新办或投资技改的工业企业,投资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1000万元以下(含1000万元)的,按成本价供地,另土地出让金由财政返还50%;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按成本价供地,另土地出让金由财政全额返还;投资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的,可“一事一议”确定地价。 2.外来投资者购买、兼并现有国有企业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办企业的,待兴办企业投入生产运行一年后,可按成交价返还10%。 3.对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,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。对于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,可以在一年内实行分期付清。 4.投资农业、林业、养殖业、交通、水利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、教育、卫生事业的,可采取行政划拔方式供地。 5.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可逐年缴纳租金,以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。 二、财政优惠政策 1.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新办生产性企业(能源企业除外),其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部分在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,第一年由县财政按50%返还,第二年按30%返还,第三年按20%返还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(房地产企业除外),其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部分在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,其所缴县级收入,第一年按30%返还,第二年按20%返还,第三年按10%返还,用于企业发展。其新办企业的界定由税务部门认定。 2.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的,法定代表人的房产税、车船使用税其县级所得部分由财政列支返还。 三、规费优惠政策 1.外来投资企业(房地产、能源企业除外)的行政性收费,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,其中生产性企业行政收费的留县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;非生产性企业行政收费的留县部分减半返还;属于国家和省市收取的部分,有征收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。 2.排污费(房地产、能源企业除外)的收取,第1年按企业缴纳数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90%,返还企业用于排污处理;第2—5年按企业缴纳数额县本级部分的80%返还企业用于排污治理。 3.外来投资者办理工商注册时除注册登记费、工本费外,其余费用全部免收。 4.凡来我县投资经商、办企业者,其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。 四、服务保障措施 所有外来投资项目由招商引资局牵头协助,在开江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办理各种手续,实行限时办理,需上报上级审批的由政务中心协助办理。对投资规模上5000万元或科技含量、附加值高的企业,实行特事特办,一事一议,允许先认可后完善、先发展后规范,为投资者建设一条真正的“绿色通道”。
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|